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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而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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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搭棚承判商的經營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九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七天。

  該經營者於二○○八年九月起聘請一名搭棚工人在銅鑼灣百德新街進行棚架工作。去年九月五日,該僱員在清拆棚架時發生工業意外,引致左前臂及左邊盤骨骨折。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從僱員補償保險費徵款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2009年9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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