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建議修訂《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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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更新《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所訂明的安全標準,並正收集業界意見。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玩具或任何指定兒童產品,除非該玩具或產品在每一方面均符合該條例所訂明的安全標準。該等標準均為國際認可或主要市場沿用的標準。根據現時採用的多項標準制度,若玩具或兒童產品能符合任何一套訂明的相關標準,其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便能符合該條例。此制度既適用於香港相對較小的市場,亦無損對產品使用者(即兒童)的保障。
由於相關的標準檢定機構已對其制訂的安全標準作出更新,《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訂明的標準必須作出相應修訂。政府現建議修訂該條例,並正諮詢業界意見。除了更新安全標準外,政府亦建議其他修訂,詳情已上載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網頁(www.cedb.gov.hk/citb)。
公眾如對修訂建議有任何意見,可於九月二十三日或以前將書面意見郵寄至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第一期29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或電郵至tcpso_amend@cedb.gov.hk。
完
2009年9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