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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有關工資、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規定被重罰接近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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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工資、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廿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五十九萬六千元。

  個案中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九名僱員。法院裁定該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共333,700.3元。

  此外,該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安排其中的一名僱員放取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及農曆年初三的法定假日及向他支付有關的假日薪酬,以及支付清明節的假日薪酬予其中的六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的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任何僱主如違反《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或四十條有關安排法定假日或支付假日薪酬的規定,即屬違法,每一違例事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2009年8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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