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訊局對懷疑非法電台廣播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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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昨晚(八月十二日)就懷疑民間電台非法使用無牌無線電發射器作廣播採取執法行動。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電訊局人員在法庭搜查令授權下進入柴灣某處所,檢獲一台無線電發射器。在行動中,有兩名人士被要求協助作進一步調查。」
發言人續稱:「根據《電訊條例》,任何人如沒有適當牌照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即屬犯法。任何人參與該等非法活動即違反《電訊條例》第8(1)條,並會遭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五年。上訴法庭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判決,維持《電訊條例》內有關罪行的條文合符憲法。」
發言人補充:「根據《電訊條例》第23條,任何人在知情下參與透過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傳送訊息,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強調:「非法電台廣播可能會對其他合法服務供應商和使用者造成有害干擾。電訊局會繼續執法,確保無線電頻譜這項寶貴的公共資源得到適當管理。」
完
2009年8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0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