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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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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八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81,000元。

  照利運輸(貨櫃)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號碼:10657099)高級人員王漢洪,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七年八月至二零零八年六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一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4,000元。

  永恆物流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號碼:32693370)高級人員林志華,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五年四月至二零零五年九月及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十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0,000元。

  多麗美容纖體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號碼:35209146)高級人員梁永紅,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2,000元。

  多麗美容纖體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2,000元。

  朗殿服飾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996942)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9,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善疇前經營萬成鴻運燒味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79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478元。

  較早前,陳善疇前經營萬成鴻運燒味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十二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罰款港幣18,000元。



2009年8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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