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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一份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1)條,今日(八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罰款港幣5,000元。
被告張志華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港幣5,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意圖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另外,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5,000元。
鄔延�葚g營香港專業顧問及培訓中心 (商業登記號碼:37535903)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500元。
韋竣貨櫃運輸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7159446)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十二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500元。
而今日積金局亦代二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永勝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83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麗瀅水療纖體中心有限公司、新一代旅遊有限公司及匯輝工程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784.12元、26,250元及4,895.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60元、180元、130元及129元。
完
2009年8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