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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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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十五日)代2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並向1名僱主申索港幣5,000元拖欠強積金供款的罰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好安有限公司經營東昇海鮮酒家及工商業展穻陪迨膝q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好安有限公司經營東昇海鮮酒家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209.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而工商業展穻陪迨膝q則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96.4元及215元。

較早前,工商業展穻陪迨膝q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7項沒有在指定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20,000元。



2009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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