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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發出︰
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今日(七月十日)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現行規管機制的檢討報告,行政長官已請檢討委員會公開有關報告。
檢討委員會主席夏佳理在記者會上說︰「這是一個涉及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個人就業權利的課題。」
檢討委員會在二○○九年二月發表諮詢文件,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當中包括舉行了三場公眾論壇和多場簡介會,聽取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檢討委員會自二○○八年九月成立以來,共召開了二十四次會議,檢視現行規管機制、參考海外規管安排,並討論不同的意見。
他說︰「檢討委員會委員經過坦誠及詳細討論後,就規管機制的不同範疇提出共二十三項建議,當中十九項乃所有委員的共識,其餘四項則獲大部分委員支持。」
夏佳理說︰「這些建議旨在加強現行規管機制,以及減低公眾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就業,可能涉及不恰當行為的疑慮或觀感。檢討委員會與大部分在公眾諮詢中提出意見的回應者均認為,保障公眾利益應較保障個人就業權利來得重要。」
檢討委員會所提出的二十三項建議如下︰
1. 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個人權利應繼續作為規管機制的兩
項基本原則,而保障公眾利益應較保障個人權利重要。
2. 當局應擴闊政策方針,以明確提述︰(a)避免令人懷疑
或認為存在「延取報酬」;以及(b)善用有限的人力資
源。
3. 當局不應終身全面禁止離職首長級公務員從事受薪的
外間工作,也不應終身禁止他們從事特定類別的工作。
4. 當局無需更改最低限度的禁制期。較低級首長級(首長
級薪級第1至3點)公務員的禁制期為6個月,較高級首長
級(首長級薪級第4至8點)公務員的則為12個月;審批
當局一般不會批准有關人員於該段期間加入商業機構從
事外間工作。
5. 管制期的期限應為:(a)首長級薪級第1至3點的公務員
的管制期應為兩年(即維持不變);(b)首長級薪級第4
至7點的公務員的管制期應為三年(即將現時的管制期延
長一年);以及(c)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公務員的管制
期應為五年(即將現時的管制期延長兩年)。
在管制期內,首長級公務員必須事先取得批准,才可在
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
6. 管制期的長短不應取決於首長級公務員在任職政府期間
是否在指明範疇工作。
7. 管制期的長短不應取決於首長級公務員是否在離職後從
事與其任職政府期間同一範疇的工作。
8. 首長級公務員在遞交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時,應
提供更多資料,包括:(a)不論申請人會否涉及準僱
主的母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業務,都應規定申請人披露其
任職政府最後幾年期間與這些機構在合約、法律、公務
及其他事務上的重要接觸/往來(如有的話)。如申請
人屬首長級薪級第1至3點,須披露任職政府最後三年期
間的接觸或往來;如申請人屬首長級薪級第4點或以上,
則追溯至最後六年的政府工作;(b)除申請表要求提
供的特定資料外,應規定申請人須提供他認為與評審其
申請有關的其他所有資料;以及(c)應在申請表格開
首列明政策方針和評審準則,提醒申請人評審過程中會
考慮的因素。
9. 評審各方處理首長級薪級第4至8點的首長級公務員的申
請時,應根據申請人任職政府最後六年的職務資料進行
評審。
10. 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應保
留其諮詢的角色。
11. 當局應擴大諮詢委員會的組成,並把成員人數增加至
九名(包括主席)。有關的委任應以個人名義,界別
可以是(但不限於)學術界人士、公務員團體代表、
前首長級公務員、專業界別及/或商界人士,以及行
政會議、立法會和區議會前任或現任議員。
12. 諮詢委員會應獲授權,在有需要時,邀請與從事外間
工作申請的相關界別專家提供意見。
13. 諮詢委員會應就其運作模式制訂指引,當中應訂明有
需要時,又或者只要主席或任何委員要求,便必須召
開會議。諮詢委員會並應向公眾和申請人公布有關指
引。
14. 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應獨立於公務員事務局。視乎工
作量的多少,秘書處可以是專責為諮詢委員會提供支
援;又或者現時一些公務員事務諮詢組織已設有獨立
秘書處,當局可考慮擴大這些獨立秘書處的職責範圍
,使之同時為諮詢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
15. 當局應加強工作限制的安排和執行,例如審批當局應
直接通知準僱主施加於申請人的工作限制,並告知準
僱主如申請人的職責有重大變更,則申請人須事先向
審批當局取得批准;以及申請人如在離職後擔任獲批
准的外間工作,必須遵照批核條件,在簽署或收到僱
傭合約或聘書後,向審批當局提交合約或聘書副本。
16. 審批當局(即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應在發給申請人審
批結果的通知書內,列明覆檢及上訴渠道。如申請人
要求覆檢審批當局的決定,審批當局應再次徵詢諮詢
委員會的意見。
17. 當局考慮內部評審和外間評審程序的建議改善措施後
,應就處理申請時間訂定切實可行的服務承諾。
18. 當局應在現時促進公務員隊伍廉潔操守的措施中,強
調首長級公務員不論在職時或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
都必須避免可能出現利益衝突,尤其要避免令公眾覺
得或懷疑存在「延取報酬」的情況。
19. 當局應為行將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安排「離職面談」
,並就面談需涵蓋的事宜制訂指引。
20. 檢討委員會建議,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退休的公務員
(首長級和非首長級)在16家指定補助機構擔任全
職受薪工作,當局應撤銷向他們暫停發放每月退休
金的安排。
21. 當局應將公開披露安排的涵蓋範圍,由首長級薪級
第4至8點的首長級公務員,擴大至包括首長級薪級
第1至3點較低級的首長級公務員。
22. 諮詢委員會就每宗離職後從事獲准外間工作的個案
提出的意見,都應載列登記冊內,向外公開。
23. 提交給行政長官並向外公開的諮詢委員會年度報告應
加入更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離職後獲准從事的外間
工作僱主業務的分類、登記冊內諮詢委員會意見與審
批當局最終決定相異的個案,以及諮詢委員會運作模
式指引。
除了上述的二十三項建議外,檢討委員會亦將有關規管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機制的意見,告知行政長官。由於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的規管機制超越檢討委員會的職權,檢討委員會並沒有研究當局訂定該機制的理念,亦因此未能就這事宜下任何結論。鑑於這是重要的課題,加上公眾的關注,檢討委員會促請行政長官另行就此課題進行檢討。
因應公眾對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關注,行政長官於二○○八年九月成立檢討委員會,檢討現行的政策和安排。檢討委員會須於二○○九年年中向行政長官提交檢討結果和建議。
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報告已於今日發表。市民可於檢討委員會的網站(www.dcspostservice-review.org.hk)瀏覽該報告,或在各區民政事務處及公務員事務局索取文本。
完
2009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