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財政司司長就《公共財政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

  以下為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公共財政條例》動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提出的議案。

  在二○○九/一○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中,我建議推出政府債券計劃,以具較為系統性的模式發行債券,推動香港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和持續發展。我們相信,一個具有足夠廣度、深度和流動性的本地債券巿場,可以在銀行及股票市場以外協助建立另一有效的融資渠道,從而促進香港的金融穩定,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資金籌集、投資與融通平台的地位,以及推動經濟發展。

  為配合計劃的運作,我們建議在《公共財政條例》下設立「債券基金」,把計劃籌集的款項撥入這個基金,與政府的財政儲備及其他的政府帳目分開處理。成立一個與其他政府帳目分開處理的「債券基金」,以管理計劃所籌集的資金,可清晰反映政府債券計劃的財務表現,方便適時檢視。「債券基金」將用以償還債券的本金、履行與計劃相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及法律責任,以及作出投資。我會授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管理「債券基金」。該局會協助我緊密監察「債券基金」的運作,以確保只有在計劃下須履行的財務上的義務及法律責任才被記在債券基金的貸項上。

  我想再次強調,政府債券計劃的目的,是推動本地債券巿場的進一步和持續發展。而「債券基金」的設立,是一項為了配合計劃運作所需的措施。為此,我們不會將「債券基金」內的資金撥作政府開支。根據這決議案第(g)段,政府只有在完全履行就計劃的所有財務上的義務及法律責任後,而「債券基金」尚有結餘款項,有關款項方可在獲得立法會的核准後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在投資「債券基金」方面,為確保基金的審慎管理,我們認為應採取長線和保守的策略,目標是為達致保障資本以及取得合理的投資回報,以履行該計劃的財務上的義務及法律責任。為此,我們會採用與外匯基金相同的投資安排為計劃下籌集到的款項作出投資。而「債券基金」的投資回報,將採用現時政府財政儲備投資收入的「固定比率」分帳安排,即按外匯基金投資組合過往六年的平均投資回報率或三年期外匯基金債券過去一年的平均年度收益率作計算,以較高者為準。我們認為採用與外匯基金相同的投資安排為計劃下籌集到的款項作出投資,是合適的做法,因為有關安排可讓「債券基金」下的款項因外匯基金目前所管理的資產而享有規模效益和風險分散的好處。外匯基金規模龐大,可充分為「債券基金」下的款項作分散投資,以取得穩定的投資回報,尤其是在計劃運作的早期階段。

  在推行計劃的具體工作方面,我會指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協助統籌在計劃下的債券發行工作,金管局的工作將包括三方面–

(一) 履行如同安排行的某些職責,例如:建議計劃下次發行債券的時間表、發行額及價格;就銷售債券建議合適的架構;擬備法律及銷售文件;安排債券的發行和贖回等;

(二) 管理債券基金款項的投資安排;和

(三) 採用現時政府財政儲備投資收入的「固定比率」分帳安排,以計算「債券基金」的投資收入。

  我們會制定合適的安排,監察計劃的落實,並會定期向立法會匯報計劃執行的進度。我們亦會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成員將包括熟悉債券市場的專業人士,以便吸納和充分考慮市場意見,令計劃有效落實,促進債市發展。

  我們需要立法會先後通過兩項相關的決議案,即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提出,旨在設立「債券基金」以管理計劃下所籌集的款項的決議案;以及根據《借款條例》第3條提出的決議案,以授權政府為「債券基金」借入總額不超過1,000億港元或等值款項,以實施計劃。

  本地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和持續發展,將有利於香港的金融和經濟發展,而政府債券計劃的落實,正正是推動本地債券巿場發展的重要一步。

  主席,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提出的議案。我亦借此機會感謝由林健鋒議員當主席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在過去一個多月的辛勤工作。

  多謝主席。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