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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員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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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分別因為在一份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1)條,今日(七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周國強,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港幣7,000元。

  另一名被告蘇貴明,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港幣7,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2008年8月27日及10月22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們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另外,三名高級人員及十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81,400元。

  金昇食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2017687)高級人員岑厚德,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及2008年3月至10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6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2,000元。

  金昇食品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及2008年3月至10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6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2,000元。

  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248062)高級人員黃哲元,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9月至11月、2008年3月及2008年5月2009年1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9月至11月、2008年3月及2008年5月2009年1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7122958)高級人員黃婉明,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0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其餘29項各控罪罰款港幣3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700元。

  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0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其餘2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700元。

  �灠秈善�(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840371) 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其餘3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金凌國際有限公司經營第一棧(商業登記號碼:3033312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9月至1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其餘1項控罪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500元。

  添利聯盟有限公司經營味皇餐廳小廚(商業登記號碼:36586270)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5,000元。

  森記海鮮酒家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1613068)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宏滔企業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792343)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聯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8516988)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法華企業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7917113)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饒敏芝經營康妮美容纖體中心(商業登記號碼:37213909)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2,500元。

  積金局今日亦代1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9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1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譚進偉前經營偉利工程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663.5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八名與訟人,包括速迅達有限公司、楊嘉麗經營日昇旅遊公司、三星顧問有限公司、恆達科技有限公司、新宇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慧揚有限公司經營之伊賀日本料理、張耿民經營威富制作公司及Khan Nadin trading as New Famous Fas
hions,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214.72元、10,995.66元、10,262.9元、6,825元、4,505元、797.06元、840元及252.7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20元、180元、129元、153元、135元、106元、125元、109元及109元。

完

2009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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