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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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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忠有限公司經營之新福運海鮮火鍋酒家的兩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16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案中涉及八名職位為收銀員、侍應、廚房員工及營業經理等的僱員。有關收銀員去年六月份的工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至於另外七位僱員則是在終止僱傭合約後七天內仍未能收取到期的工資,涉及薪金總額為174,867.74元。

    有關公司違反了《僱傭條例》的規定,勞工處經調查所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個案是在有關的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9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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