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布聲音廣播服務發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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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七月七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公布一套審批聲音廣播服務牌照申請的準則。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時決定應向立法會提交《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在法例中訂明該套發牌準則。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公布發牌準則有助提高現時根據《電訊條例》發牌制度的透明度。」
發言人續說:「這套準則是根據本地審議廣播牌照申請的經驗以及參照國際間的最佳做法制訂。」
當確定有合適的頻譜可供使用這個凌駕一切的因素或條件的前提下,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將根據下列準則審議:
(a) 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投資承擔;
(b) 管理及技術專長;
(c) 節目的種類、數量及質素;
(d) 技術上的可行性及質素;
(e) 開展服務的速度;
(f) 如須進行建造工程,所造成不便的程度;
(g) 對本地廣播業、聽眾及整體社會帶來的利益;
(h) 控制質素及遵守規定的能力;以及
(i) 是否適當人選。
發牌準則將上載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通訊及科技科的網站(www.cedb.gov.hk/ctb)。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就聲音廣播牌照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時,亦會採用這套準則。
《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旨在透過法例訂明這套發牌準則,同時亦授權廣管局發出指引,示明該局擬如何履行其職能,就聲音廣播牌照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
當局將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在憲報公布《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並於二零零九年十月提交立法會。
根據《電訊條例》第13C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廣管局作出的建議後,可批發維持和營辦聲音廣播服務的牌照。
完
2009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