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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賠償基金今起暫停收取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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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三日)宣布,旅遊業賠償基金(基金)徵費率即時由現時每筆外遊團費的0.15%減至0%。

  基金減收徵費是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第32H(2)(c)條訂立,將基金徵費減至0%的修訂今日於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說:「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最近進行了公眾諮詢,暫停收取基金徵費的建議獲得大部分人士的支持,包括旅行代理商、香港旅遊業議會、消費者委員會及市民。」

  「在目前全球經濟不景時暫停收取徵費,有助降低旅行代理商的營運成本,幫助他們渡過難關。」

  發言人解釋:「根據精算顧問的研究,即使在最惡劣的情況下,即假設兩家大型旅行代理商及多家小型旅行代理商同時倒閉,暫停收取基金徵費也不會影響委員會履行發放特惠賠償的法定責任。」

  此外,回應在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委員會亦會為暫停或恢復收取基金徵費設立有觸發點的調整機制,並將緩衝水平定於五億元,審慎水平定於四億元。當賠償基金結餘達五億元時,委員會將建議暫停收取基金徵費;當結餘少於四億元時,會建議恢復收取徵費。 

  發言人補充說:「這個機制可提高暫停和恢復徵費程序的透明度,並可對市場變化作出可預見及適時的反應。」

  賠償基金在一九九三年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成立,為參加旅行團的外遊旅客在旅行代理商倒閉時提供特惠賠償。基金在一九九六年擴大保障範圍,為參加旅行團外遊途中因意外傷亡的旅客提供特惠賠償。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旅行代理商須繳付外遊團費的0.15%作為基金徵費。截至二○○九年六月底, 賠償基金結餘為5.286億元。

  雖然基金暫停收取徵費,但參加外遊團的人士所獲保障並不會改變。

  此外,旅行代理商仍須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定,就每筆已收取的外遊費,繳付0.15%作為香港旅遊業議會的徵費。消費者在參加外遊團時應檢查收據有否顯示該項徵費。



2009年7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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