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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芬蘭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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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七月二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芬蘭外貿與發展部長帕沃.韋于呂寧在芬蘭赫爾辛基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劉吳惠蘭說:「香港和芬蘭享有極良好的貿易及經濟關係,有關協定將進一步加強我們在這方面的聯繫。」

  根據協定,雙方政府須給予投資者公平待遇、在投資被徵收時作出賠償,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境外。該協定也規定投資紛爭可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

  劉吳惠蘭表示:「協定將令香港和芬蘭共同受惠。它給予芬蘭投資者額外保證,他們在香港的投資將得到充分保障。同時,香港商界在芬蘭的投資亦可享受類似的保障。」

  該份協定的有效期為十五年。此後,除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該份協定將保持無限期有效。

  這是香港簽署的第十六份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現時香港已和(按時序排列)荷蘭、澳洲、丹麥、瑞典、瑞士、新西蘭、意大利、法國、德國、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奧地利、日本、韓國、英國和泰國簽署同類協定。




2009年7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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