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社違例經營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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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會社今日(六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在今年一月,巡查中環租庇利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食物,但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會所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以上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及20項條件。有關會社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09年6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