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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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昇實業有限公司經營好客海鮮酒家的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萬八千元。
本案牽涉五名僱員,他們去年七月份約三分之二的工資在工資期屆滿七天後仍未被支付,八月份的工資在終止僱傭合約七天後亦未被支付,而其中兩名僱員的六月份工資亦遲於法例規定的時限支付,有關公司違反了《僱傭條例》的規定。勞工處經調查所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個案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9年6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