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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任期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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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行政長官已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十二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三年。他們包括四位本港和八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他們現時的任期將分別於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屆滿。

  非常任香港法官:

  鮑偉華爵士,金紫荊星章
  黎守律先生,金紫荊星章
  馬天敏先生,金紫荊星章
  烈顯倫先生,大紫荊勳章,太平紳士

  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馬曉義先生
  高禮哲先生
  梅師賢爵士
  布仁立爵士
  苗禮治勳爵
  伍爾夫勳爵
  施廣智勳爵
  賀輔明勳爵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有非常任香港法官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三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以上,每次續期為三年。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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