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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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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2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1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佈判令,三名與訟人,中國學位有限公司經營香港持續教育學院、金昇食品有限公司及協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八十八名、兩名及九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71,205.45元、66,652.32及65,321.98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維港國際有限公司、劉玉波及瑞龍有限公司經營醉喜樓飯店及前經營醉瓊樓海鮮火鍋飯店,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0,276.04元、6,363元及677.3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236元、226元及199元。



2009年6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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