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牌旅館經營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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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於上水經營一所無牌旅館,被判罰款7,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十二月巡查上水新豐路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在大廈外牆發現該旅館的招牌,而處所內則有日租租客。
該處人員喬裝客人查詢租住該旅館一房間,其後涉案男子承認為該無牌旅館的經營者,並表示處所內有九間房間可出租。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涉案人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無牌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9年6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