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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二讀《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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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二讀《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落實澳門居民訪港的便利安排,以及訂定罪行,打擊非法入境者從事黑工。

澳門出入境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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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與澳門特區政府已就多項出入境便利措施達成協議,其中包括讓澳門永久性居民,只須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可訪港,無須另外提交赴港申報表;而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在前赴澳門時亦無須填寫澳門入境申報表。我們擬於二○○九年年底前落實有關措施,進一步推動港澳兩地的交流。

  由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不符合現時《入境條例》中「有效旅行證件」的定義,我們建議修改有關定義,以涵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這類證件。

  另外,我們不能將來港旅客在港的逗留條件,批註在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這類卡片式證件上,因此,有關條件日後會列印在另一紙條上。因此,我們會修訂《入境條例》第17G條有關可為合法受僱人士的定義,改變逗留條件須批註在有效旅行證件上的規定。除此以外,由於我們亦不能在卡片式證件上加批任何簽證,我們亦會對《入境條例》中有關簽證的條文作技術性修訂。

  以上有關「有效旅遊證件」的修訂,也將有助我們日後為澳門以外地區旅客推行類似的便利措施。

打擊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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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的另一目的,是加強打擊非法勞工。現時香港法律並無非法入境者從事僱傭工作或參與業務的罪行。當局過往一向以「非法逗留」罪名檢控從事黑工的非法入境者。

  在本年三月一宗司法覆核的裁決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指非法入境者如已獲擔保外釋,即表示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留港,可以藉此對「非法逗留」罪名提出抗辯。自此裁決後,外籍非法入境者的數目急劇攀升:由本年一、二月的每月平均37人,升至本年三至五月的每月平均136人,升幅超過2.6倍。大部分這類非法入境者來港,均希望在逗留期間從事黑工,賺取金錢,因此,他們部份提出酷刑聲請以延長其留港時間。提出酷刑聲請者的人數,由本年一、二月的每月平均196人,升至本年三至五月的每月平均274人,升幅近四成。

  為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及保障本地勞工,我們認為有迫切需要訂立新的罪行,打擊非法入境者從事僱傭工作或開辦、參與業務。有關建議罪行的罰則為第五級罰款(即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我們建議這項罪行應同時涵蓋將被遣返或遞解離境人士,因為在遣送離境和遞解離境令下,有關人士的逗留條件(包括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將會失效。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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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已在本年六月二日就以上法例修訂建議,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議員普遍支持落實有關澳門出入境便利措施的建議。就打擊黑工的建議,有議員認為由於很多從事黑工的非法入境者是酷刑聲請者,當局應盡快提出如何妥善處理酷刑聲請者的全盤考慮。我想在此回應,就甄別酷刑聲請的有關措施,我們會在下月六日向保安事務委員會作簡介。儘管如此,打擊黑工這問題確有迫切需要,我們應盡早修訂法例,作出堵塞。

  我們將與立法會議員緊密配合,務求在本年內完成審議《條例草案》,以期在今年年底前落實已與澳門當局達成協議的出入境便利措施,及盡快訂立新罪行,以打擊非法入境者從事黑工,遏止情況惡化。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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