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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牌照及許可證收費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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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豁免一些牌照及許可證收費一年,由七月一日起生效。

  財政司司長在五月二十六日公布一套紓困措施,包括豁免牌照及許可證收費一年,以協助香港市民及最受經濟不景和人類豬流感影響的行業,紓緩他們的負擔。

  政府發言人說:「豁免牌照及許可證的費用,會令政府損失合共6.7億元收入。」

  政府將豁免下列牌照及許可證的費用一年,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

(a) 戲院牌照──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訂立規例,豁免簽發或續發戲院牌照和臨時牌照的費用。

(b) 酒牌──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訂立規例,豁免簽發或續發酒牌的費用,但不包括為個別活動簽發臨時酒牌的費用。

(c) 卡拉OK場所牌照及許可證──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訂立規例,豁免就經營卡拉OK場所申請簽發或續發許可證、臨時許可證、牌照及臨時牌照的費用。

(d) 旅行代理商牌照──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訂立規例,豁免申請、簽發或續發旅行代理商牌照的費用,以及發出牌照複本的費用。

(e) 車輛牌照──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立規例,豁免就貨車、拖車、的士、非專營公共巴士、公共小巴及學生服務車輛(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及用作學生服務的私家巴士)簽發或續發車輛牌照的費用。不過,車輛牌照費中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收取的徵費將不獲豁免,因為該徵費會撥作基金用途,向交通意外傷亡者及其受養人提供援助。

(f) 客運營業證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條)訂立規例,豁免簽發客運營業證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費用(不包括非用作學生服務的私家巴士)。

(g) 船隻牌照──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條)訂立規例,凡屬於第I、II或III類別或領有檢查證明書或驗船證明書及收取租金或報酬出租的第IV類別本地船隻,均獲豁免簽發或續發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或申領閒置船隻許可證的費用。

  有關規例會在六月二十六日刊憲,並會在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下列牌照及許可證收費的豁免安排,無須另行制定附屬法例,會由有關部門實施。

(h) 食肆牌照──豁免簽發或續發普通食肆、水上食肆或小食食肆牌照或暫准牌照的費用。

(i) 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豁免簽發或續發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的費用。

(j) 小販牌照──豁免簽發或續發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和流動小販牌照的費用,以及編配和使用固定攤位的費用,但不包括為個別活動簽發臨時牌照的費用。

(k) 旅館牌照──豁免就經營酒店及旅館申請簽發或續發牌照的費用。

  如欲查詢上述措施詳情,請與有關部門聯絡:

(a) 戲院牌照、酒牌、食肆牌照及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食物環境壎芵p(電話:2867 5074);

(b) 卡拉OK牌照及許可證──民政事務總署(電話:2881 7018)或食物環境壎芵p(電話:2867 5074);

(c) 旅行代理商牌照──旅行代理商註冊處(電話:3151 7942);

(d) 車輛牌照──運輸署(電話:2804 2590);

(e) 客運營業證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運輸署(電話:2865 0836);

(f) 船隻牌照──海事處(電話:2852 3080);

(g) 小販牌照──食物環境壎芵p(電話:2867 5935);以及

(h) 旅館牌照──民政事務總署(電話:2881 7018)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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