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建議改革香港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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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改革香港的仲裁法,使它更易於應用及配合國際慣例和發展。
改革仲裁法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吸引更多商界人士選擇在香港進行仲裁程序,有助推廣香港作為區域性解決爭議中心。
改革建議載於《仲裁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六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政府已就有關改革建議徵詢仲裁機構、法律界代表(包括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學者、公營機構、相關私營機構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當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可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採用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適用於各類仲裁的單一仲裁制度,從而取消現行條例中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之間的分別。
條例草案亦使適用於香港的《示範法》在適當的變通及適應後,產生法律效力。與現行制度比較,條例草案限制司法干預的機會,讓以仲裁解決爭議的各方有更大的自主權。
條例草案涵蓋不同範疇,包括《示範法》的解釋原則、進行仲裁時的程序及仲裁裁決的執行。此外,草案亦載有「供選用的」條文,讓使用仲裁服務的人得以繼續使用現行條例中只適用於本地仲裁的某些條文。
由於現行的《仲裁條例》在草案通過後便會被廢除,草案亦載有有關保留及過渡性安排的條文。
立法會將於今年七月八日進行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完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