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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對本地參展商的經濟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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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珠寶業人士的投訴,指有展覽會舉辦商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舉辦展覽會所收取的參展費,比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主辦的同類型展覽會高出超過四成。在金融海嘯令本港出口貿易數字大減的嚴峻經濟形勢下,參展費不減反加,不但大大增加業界的營運成本,令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經營困難和窒礙行業發展,亦削弱本港展覽業的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以各種形式向本地參展商就參展費用提供的資助的詳情為何;

(二) 過去五年,有否進行研究或統計,比較貿發局與私營展覽會舉辦商在會展中心舉行同類型的展覽會時收取的參展費相差多少,以及有關的差別的原因為何;

(三) 鑑於會展中心一期及二期中庭部分的擴建工程已完成,是否知悉貿發局與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會展管理公司)有否為該擴建工程而修訂於一九九七年簽訂的經營及管理合約;如果有,詳情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

(四) 鑑於根據上述合約的規定,會展管理公司每年須以會展中心整體運作的毛利收入,按照規定的百分率向貿發局支付年費,以及在二○○三年七月一日以後,會展管理公司每年須向貿發局繳付8.634%的毛利收入,是否知悉,這百分率現時有否改變;如果有,原因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

(五) 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會展管理公司向貿發局繳付第(四)項所述的年費的金額,以及該筆款項的用途;

(六) 會否考慮要求貿發局將第(五)項所述的該筆款項用作資助本港中小企繳付參展費,以實質支援會展業務的發展;如果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七) 是否知悉,貿發局有否定期就會展管理公司的服務表現作出評估;如果有,評估的結果、準則及機制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評估是不是由一個有獨立人士或業界代表參與的評審委員會進行;如果是,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如果不是,原因為何;

(八) 鑑於貿發局現時向本地及海外公司收取同等的參展費用,政府如何有效地協助本港中小企降低參展成本;會否進一步考慮給予本地中小企其他有關的優惠;如果會,詳情為何;如果不會,原因為何;

(九) 是否知悉,貿發局有否要求會展管理公司與展辦商在簽訂租用場地合約時,須加入給予本港中小企任何形式的優惠的條款;會否設立展覽會收費及服務水平的投訴機制,並以此作為日後是否向展辦商租出場地的考慮因素;如果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 是否知悉,會展管理公司在執行場地租用政策時的詳細考慮因素;優先預留場地給定期在同一時段申請舉辦展覽的展覽會舉辦商的原因;會展管理公司有否評估該優先預留場地租用政策會否造成壟斷的情況;如果評估結果為有壟斷,會否引入公平競爭的場地租用政策;如果評估為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的答覆如下:

(一) 本港中小企業參與境外商品展銷會、展覽及考察團,以及以出口市場為目標對象的本地商品展銷會和展覽,可申請「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每次成功申請可獲的資助,為申請企業就有關市場推廣活動繳付的核准開支(包括參展費、設置攤位的費用、參加境外展覽會的機票、酒店費用及刊登在以出口市場為目標對象的貿易刊物或合資格貿易網站的廣告費用)總額的50%,上限為5萬元。每家中小企業的累積資助上限為15萬元。

  「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自二○○一年推出以來,已批出超過75,000宗申請,涉及的資助金額超過12億元。我們於二○○九年六月五日獲財務委員會批准,增撥10億元至「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以延續其運作。

(二) 政府並沒有就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和其他展覽會舉辦商(展辦商)所收取的參展費進行研究或統計。但據貿發局了解,貿發局展覽的參展費一般較私營展辦商的收費為低。

(三)及(四) 貿發局已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會展管理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把會展管理公司對會展中心的經營及管理權申延至中庭擴建部分。有關合約是貿發局與會展管理公司之間的商業協議。據貿發局表示,會展管理公司每年會按會展中心營運總收入的訂定百分率支付年費給貿發局,但礙於補充協議內的保密條款,協議的具體內容(包括有關百分率)不能公開。

(五)及(六) 直至二○○八年六月底的五年內,會展管理公司向貿發局每年支付的經營權費用如下:

財政年度     經營權費用

二○○七/○八年 7,720萬元
二○○六/○七年 7,550萬元
二○○五/○六年 7,350萬元
二○○四/○五年 6,750萬元
二○○三/○四年 6,270萬元

註:會展管理公司的財政年度是由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貿發局所收到的經營權費用,會撥入貿發局的營運資金,用作推廣香港的對外貿易,包括透過在本港及外地舉辦或參與貿易展覽會及其他推廣活動,協助本港中小企業在全球不同市場拓展業務,以及推廣香港的品牌產品等。

(七) 貿發局作為會展中心其中一個主要場地租用者,不時檢討會展管理公司的服務水平,並就此向會展管理公司提出意見。貿發局的總裁亦是會展管理公司的董事,並透過此安排監察會展管理公司的表現。

  貿發局曾就會展管理公司的服務及設施水平聘請獨立顧問公司進行評估,而顧問公司是以其他海外會展場地的管理服務水平作為基準,以衡量會展管理公司的服務水平,結果是認為會展管理公司提供滿意的服務。由於貿發局對會展管理公司的服務表現作出評估是建基於貿發局與會展管理公司簽訂的有關管理協議,故有關評估均由貿發局管理層主導及進行。有需要時,貿發局會邀請會展管理公司向貿發局理事會匯報有關其服務表現的事宜。

(八) 在貿發局主辦的大部分展覽中,本港公司參展費一般較海外公司低10%或以上。部分貿發局主辦的展覽會亦會向有關行業的商會會員提供額外折扣優惠。此外,為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支援,以協助他們在現時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繼續拓展海外市場,貿發局在今年初推出了中小企業支援計劃,向於二○○九年參加貿發局貿易展覽會的每家香港公司派發2,000元現金券,用以支付貿發局提供的展覽設備或網上推廣等服務。

  如上文第(一)項指出,本地中小企業亦可以申請「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獲得資助參加在本港或外地舉行的貿易展覽會。

(九) 會展管理公司是以商業原則經營會展中心,並以公平及公開的準則把場地租給租用者,但不會規管租用場地的展辦商如何收取參展費等的商業決定。會展管理公司並沒有就向他們租用展覽場地舉行展覽的展辦商的收費及服務水平設立投訴機制。由於舉辦及參與展覽均屬商業決定,除非展辦商涉及不當的行為(例如主辦展覽期間引起秩序問題、主辦的展覽有欺騙或其內容與報稱的主題不符等),會展管理公司不會干預展辦商的商業運作,亦不會純粹就參展商對個別展辦商的收費及服務水平的意見,而影響其日後是否向該展辦商租出場地的決定。

(十) 會展管理公司現時給每年定期租用會展中心展覽場地的展辦商優先預留場地的租用政策,跟國際間會展行業的一般做法相符。會展管理公司並不認為這政策會造成壟斷的情況。由於要主辦一個新的展覽會涉及龐大的開支(例如宣傳費用等),一般每年舉辦一次的貿易展覽需要數年時間才能收回投資成本或錄得盈利,故此優先預留場地給現時客戶的租用政策對展辦商來說有實際需要。若沒有此政策,展辦商將未能確定是否可以於來年或以後數年同期繼續舉行同一展覽,因而會降低舉辦有關展覽的意欲。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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