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打擊拖欠勞審處裁斷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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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制訂嚴厲措施,打擊拖欠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裁斷款項的行為。
落實有關建議的《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星期五(六月二十六日)刊登憲報,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條例草案》建議,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勞審處或仲裁處的裁斷款項,將會被檢控,有關款項包括《僱傭條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資及權利。
新罪行的最高罰則將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與《僱傭條例》下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看齊。為了將身為法團的僱主繩之於法,當法團不支付裁斷款項時,若證明是因其董事或負責人同意、縱容或疏忽而造成,則該等人士亦犯了相同罪行。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這項建議標誌�茯F府在加強保障僱員權益的工作方面邁進了一大步。」
他說:「某些僱主蓄意逃避履行勞審處判決的問題已存在多時,引起社會人士高度關注。訂立新罪行將發揮重要的阻嚇作用,同時向公眾發出清晰的訊息,表明不支付勞審處裁斷款項是嚴重罪行。」
他強調:「建議只會針對沒有真正財政困難,但不願意支付欠款的僱主。」
執行勞審處裁斷的方式與其他民事裁決並無分別,即若有關方面不遵從判決,勝訴一方需負責執行裁斷。但有些僱員經濟能力有限,往往礙於時間及金錢而放棄執行勝訴的裁斷;一些並非有真正的財政困難僱主便乘機不支付裁斷的款項,以致僱員得不到應有的權益。
完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