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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十九日)就選舉程序在憲報刊登五條修訂規例,以方便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和遭還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統稱受羈押選民)在公開選舉中投票。五條修訂規例將於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說,五條修訂規例包括《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及《2009年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修訂)規例》。
根據修訂規例,當局會在懲教院所內或其他適合地點(例如警署內)設立專用投票站,受羈押選民會獲分配到專用投票站投票。基於保安理由,當局會在懲教院所內設立的專用投票站的指定投票時間內,編配一個時段給予每名受羈押選民進行投票。
為令投票通知卡可盡早送達,正因服刑而受監禁的選民的投票通知卡,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送交其服刑的監獄。
為公平理由,修訂規例建議禁止訪客在以業務或公務身分探訪受羈押選民期間,進行拉票活動。
為確保選舉在具透明度的情況下進行,正如在其他投票站,候選人及/或其代理人可在專用投票站觀察投票。然而,基於保安理由,只有候選人可進入在高度設防監獄內設立的專用投票站觀察投票。至於懲教院所內的其他專用投票站,則一名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或其監察投票代理人可進入投票站內觀察投票。
除警務人員及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外,懲教署及其他執法機關人員亦會獲授權協助維持專用投票站內的秩序。在給予受羈押選民合理機會後,若該選民仍未投下選票,專用投票站的投票站主任有權命令該選民離開該投票站。
任何人士均禁止披露受羈押選民的身分,以保障他們的私隱及安全。
在立法會換屆選舉、區議會一般選舉及村代表選舉,當局會指定選票分流站,分別按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或鄉村把在專用投票站所投下的選票分類。為保障選票在分類過程的保密性,在專用投票站投下的區議會選舉或村代表選舉的選票,須放入封套內。
所有在專用投票站投下的選票會送往相關的大點票站或中央點票站,與其他選民所投的選票混和,才進行點票。
完
2009年6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