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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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政府在今年二月十八日將《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已完成了審議工作。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李卓人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同事所作的努力,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條例草案修訂各紀律部隊條例及相關紀律規例,和交通督導員(紀律)規例,以達到以下四個目的:

第一:擴大關於可施加的紀律懲罰條文的適用範圍,容許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及加入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中級及以下級別紀律部隊職系人員,一旦被免職時,政府可扣減或沒收他們在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的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

第二:將已自紀律部隊退休,而又已獲支付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前公務人員,納入其所屬的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受益人範圍;

第三:對交通督導員職系人員的迫令退休懲罰作出規定,並對關於此職系人員施加紀律懲罰的若干條文作出輕微的文本修訂,使這些條文一致;及

第四:修改停止支付薪金及津貼予被法院裁斷犯刑事罪行的警務人員的日期。

  在公務員紀律機制下,文職人員及紀律部隊職系的高級人員(即相等於警司/監督職級及以上人員)須按照由行政長官頒布的行政命令--即《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來處理;至於紀律部隊職系的中級及以下級別人員,一般須按照相關的紀律部隊法例處理。無論在行政命令或法例的機制下,若公務員的不當行為或犯罪個案性質相當嚴重,當局可對有關人員作出免職懲罰。

  在二○○○年六月一日或以後入職的所有公務員,他們退休後的福利是透過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提供。在公積金計劃下由政府作為僱主所提供的退休福利,主要包括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及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政府作為僱主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干預員工的政府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至於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按照僱傭合約下的條款,如有關公務員在離職時符合享有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資格,他們可獲悉數歸屬和發放有關權益。但如有關公務員因受免職處分離職,政府可沒收或扣減他們的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

  基於上述合約條款,經參考現行適用於二○○○年六月一日前入職,可享退休金公務員的免職懲罰,及廣泛諮詢職方及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後,政府為公積金計劃公務員訂立了三個不同級別的免職懲罰,分別是:革職並沒收全部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迫令退休並扣減不超過25%的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迫令退休但保留全部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由於紀律部隊職系的中級及以下級別人員的紀律懲罰載於紀律部隊法例及相關規例,而這些法例及有關規例載述的免職懲罰條文只涉及對退休金的影響,因此我們有需要透過條例草案,更新有關的條文,使它們可同時適用於公積金計劃的公務員。

  此外,現時的紀律條例及規例下有關前紀律部隊人員/僱員是所屬部門福利基金受益人的說明,主要包括可享有退休金的前紀律部隊公務員。條例草案通過及生效後,這說明可同時適用於在公積金計劃下可享退休福利的前紀律部隊公務員。

  此外,條例草案若獲通過及生效後,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的警務人員,在定罪當日即可被停止發放薪金及津貼;被裁定干犯違紀行為的交通督導員職系人員,也可在經過紀律程序後,被施以迫令退休的懲罰。這些安排,將與所有其他公務員的安排看齊。

  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政府就多項議題向委員提供了進一步資料。政府沒有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涂謹申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建議應在法例中訂明有關紀律部隊人員被處以迫令退休並扣減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懲罰時的扣減上限(即25%)。當局已詳細向法案委員會解釋,目前整個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是以僱傭合約的基礎提供。有關的合約條文也就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歸屬、發放、扣減或沒收提供了框架。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發出通告(通告屬僱傭合約的一部份),向全體公務員發佈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扣減上限。事實上,整個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曾在二○○三年前大規模徵詢職方及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亦經過廣泛諮詢。絕大部分員工對以合約方式提供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扣減的條款,並無異議。

  剛才涂議員有點擔心公務員團體會否不夠精靈,沒有考慮用立法制定扣減條款的可能性。涂議員更有疑慮,公務員事務局會否故意蒙蔽公務員工會或員方代表,令他們不知道可以考慮立法制定扣減條款的可能性。

  我認識的公務員工會所有代表都非常精靈,尤其是對公務員自己的聘用條款的詳細內容。

  在這問題上,剛才涂議員亦說及,享受退休金的公務員,若要扣減他們的退休金,25%的上限是寫入退休金的條例內,所以我的非常精靈的公務員工會代表,不會想不到考慮以立法制定扣減公積金公務員的最高扣減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可能性。

  但是,代表公務員的工會在考慮之後,亦透過條例草案委員會,多次邀請公務員團體發表意見,但職方代表,包括紀律部隊的代表,考慮後對政府建議以合約方式提供有關扣減條款,並無異議。

  主席,我樂意在此作出明確保證,政府日後如認為需要考慮修訂政府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扣減上限,必會透過既定的員工諮詢機制廣泛諮詢職方,並徵詢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及在作出任何決定前,充分考慮收到的有關意見。因此,我對涂議員以其本人名義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是不同意的。

  我們會在條例草案如果得到通過後,修訂適用於文職人員及紀律部隊職系高級人員的《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讓建議同樣適用於受該命令規管的其他公積金計劃公務員。

  主席,最後我想用很少的時間回應李卓人議員以其個人名義提出的,有關紀律部隊處分機制和程序的檢討。關於紀律部隊的處分機制和程序的檢討,雖然與今天下午審議的條例草案並無直接關係,但法案委員會和曾出席委員會會議表達意見的職方代表,對檢討亦表達了一定程度的關注。在這方面,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上指出,公務員事務局已經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與各紀律部隊部門管理層檢討紀律處分程序的相關安排。

  公務員事務局會就檢討事宜繼續與有關的職方評議會及工會保持對話,並且在獲得進展時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的進展。如紀律處分程序因檢討而須作重大修訂,當局亦會在作出修訂前諮詢職方。

  我懇請各位議員今日下午能夠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二讀。多謝主席。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