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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動物褔利及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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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維護動物的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報道指近月有人在金山郊野公園非法捕獵野生猴子並偷運回內地作食物出售,政府有否了解該等活動的最新情況,以及有否採取措施加以杜絕;及

(二)鑑於有報道指食物環境壎芵p為配合推行全城清潔大行動,於上月向公眾街市的商戶發出通知,禁止商戶在攤檔內飼養貓狗,政府有何措施處理因商戶執行該規定而遺棄的動物,以及現時哪個政府部門負責處理有關的善後工作?

答覆:

主席:

(一)野生猴子按《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屬受保護野生動物,環境局是有關的政策局。該局表示,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有巡邏金山郊野公園,該署曾發現捕獸器並已即時將之移走,但並沒有在現場發現可疑人士或野生猴子被捕獵。漁護署最近亦已加強在金山、獅子山及城門郊野公園巡邏,更與警方採取聯合巡查及搜索行動,至今無發現異常情況。漁護署會繼續密切留意郊野公園內的情況,如有需要時,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任何人士滋擾或非法捕捉野生猴子,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市民如發現上述情況,可致電政府熱線1823通知漁護署處理;如遇緊急情況,則應該致電999向警方求助。

(二)公眾街市是為市民提供鮮活食品及乾濕貨品的地方。街市檔戶在攤檔內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可能對市民或其他檔戶造成滋擾,甚或影響街市的環境壎矷C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過去兩年曾接獲57宗涉及檔戶在攤檔飼養寵物造成滋擾的投訴。食環署擬在新街市租約範本中加入新條文,列明檔戶不得在攤檔內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如發現有租戶違反該條文,食環署會要求檔戶自行移走動物。如有需要,食環署會聯絡漁護署或香港愛護動物協會跟進。由於政府當局已決定與今年六月三十日租約屆滿的一萬多名街市租戶延長租約一年,上述新租約範本內加入的新條文暫時不適用。

  寵物主人應適當照顧其飼養的寵物,不應隨便遺棄。根據《狂犬病條例》,任何人士遺棄動物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市民打算不再飼養其寵物而又未能安排其他人領養,可把有關寵物交往就近的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處理。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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