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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發放法定假日予員工的規定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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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褔褔日式拉麵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內發放法定假日予員工的規定,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勞工督察於今年三月到該麵店巡查時,發現有關僱主沒有發放聖誕節、一月一日、農曆年初二和農曆年初三等法定假日予兩名僱員。其後,勞工處檢控該名僱主。
  
  《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有關發放法定假日的規定,一經定罪,每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發放法定假日,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2009年6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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