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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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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今日(六月十二日)刊登憲報。該條例草案旨在令稅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的運作更為暢順,以及改善《稅務條例》的執行。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草案會就《稅務條例》作出一些技術性修訂,並對《儲稅券條例》作出相應修訂。此外,我們也建議對《稅務條例》作出一些輕微的文本修訂,以求整體一致或刪除已喪失時效的條文。」

  為使委員會的運作更為暢順,委員會會獲授權更正就稅務上訴書面決定內的文書錯誤。此外,為反映委員會的獨立性,政府會讓委員會主席,而非作為政府官員的政務司司長,提名委員進行上訴聆訊。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已卸任的委員可獲准繼續處理他曾經處理的個案。再者,倘若聆訊小組的成員同時包括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修訂後的《稅務條例》會清楚訂明只有主持聆訊者(即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一人才有權投決定票。

  條例草案亦建議作出其他技術性修訂,以改善《稅務條例》的執行。首先,用於購置作研究和開發用途的機械和工業裝置、訂明固定資產或環保機械的資本開支所招致的利息支出,可明確在利得稅下扣減。

  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方面,如納稅人在六年法定期限屆滿後才撤回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稅務局會獲授權在納稅人撤回有關申索後的兩年內,就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作出補加評稅。

  至於物業稅方面,稅務局可向收取大廈公用地方租金的人士,作出物業稅評稅。

  條例草案亦訂明,違反保密條文的稅務局職員可被起訴的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六年。另外,條例草案亦使稅務局能單方面退還納稅人在其儲稅券帳戶內的餘款,而無須要求納稅人交還儲稅券。

  政府發言人補充:「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均屬技術上及運作上的修訂,並不會對市民大眾有重大影響。」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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