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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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六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2,000元。
My-Nails Workshop Limited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被罰款2,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56,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Micro- Film Centre Ltd因拖欠其兩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56,7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930元。
完
2009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