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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擴大律師出庭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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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推行一項新機制,容許富訟辯經驗的律師,不論就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或同時就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可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席前享有出庭發言權。

  上述修訂建議刊於《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內,將於星期五(六月十二日)刊憲。

  條例草案訂定條文,設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處理關乎律師在較高級法院的出庭發言權申請、就申請作出的裁定,以及批准申請的條件。

  評核委員會的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包括現任或前任法官、法律界人士、律政司人員,以及一名業外成員。

  在建議的計劃下,律師如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執業至少滿五年,並符合其他由評核委員會訂定的資格規定,便可提出申請;其他規定可包括須完成核准的訟辯課程及通過有關的評核規定。

  條例草案亦列出批准申請的條件。評核委員會須信納申請人已在近期取得訴訟工作經驗,以及在所有方面,均適合享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條例草案亦訂明任何人如無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而以律師身分行使該等權利,則屬干犯藐視法庭罪,並即屬犯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

  立法會將於今年六月二十四日進行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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