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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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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175,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4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俊田有限公司經營皇城海鮮火鍋酒家因拖欠其四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5,875.4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彭遠波及彭海云經營聯和中西藥海味公司及陳彩卿前經營迦永針織廠,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1,280元及9,13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包括金榮貿易(香港)有限公司及捷勝物流有限公司、彭則翔經營永翔貨運公司、工商業展覽有限公司及夏園企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192.5元、38,983.21元、11,943.75元、4,200元及276.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40元、120元、176元、170元、129元、106元及76元。



2009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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