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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經營會社團體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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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慈善團體今日(六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二月,巡查一間位於灣仔港灣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惠顧自助餐,但會所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而會所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要求下出示最新的會員名冊紀錄,分別違反了合格證明書的特別條件第一及第二項。

  作為會所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慈善團體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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