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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就新聞界的查詢,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吳文華女士今天(六月二日)表示,現行有關立法會議員申領償還「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毋須提供單據的安排,是政府當局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的一系列建議的其中一部分。
該些建議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獨立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而制訂的,旨在容許立法會議員在申領他們的工作開支時更具彈性及為議員在履行職責時提供更多支持。
吳女士指出,在一九九九年獨立委員會認同議員希望能有更多資源去改善其辦事處的運作,但基於當時的經濟環境,委員會認為不宜增加議員的申領償還工作開支的款額。然而,獨立委員會認為應提出一系列新的安排,以便議員在申領償還有關職員及辦事處開支時能有更大彈性。在這些新安排中,其中一項就是撤銷當時「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毋須憑單據證明部分不得超逾50%的上限,從而簡化行政安排和節省開支。
此外,為配合議員須增加職員開支方面的需要,政府當局亦提出建議,容許議員可動用不超過50%的「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支付職員開支,但必須提出單據證明。由於議員在結束其辦事處時,這些職員的遣散費是由政府承擔,所以獨立委員會認為議員須提出有關的單據證明是有需要的。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通過上述各項建議。
吳女士說:「立法會議員可獲發還因履行立法會職務而須付出的開支。由於償還款額是公帑,議員應遵守公開、公平和問責的原則。為此,秘書處制訂了一份『立法會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該指引並可在立法會網頁上查閱。當議員提出申領償還工作開支時,必須遵照指引的規定行事。」
她又說:「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將於短期內開會討論有關事宜,而秘書處正為小組委員會擬備一份資料文件。」
完
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