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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及四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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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董事及四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六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70,500元。

  立暉珠寶有限公司董事陳立源,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立暉珠寶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照利運輸(貨箱)有限公司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九月至二○○七年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4,000元。

  銘惠有限公司經營動物醫療中心─北角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二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元,合共被罰款5,500元。

  康妮美容纖體中心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3,000元。

  另外,三名僱主亦因違反《條例》,於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000元。

  誠聯實業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被罰款8,000元。

  建中有限公司經營龍山製藥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3,000元。

  黃金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1,000元。

  而積金局今日亦代4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4名僱主追討115,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審裁處的聆訊中,14名與訟人,包括�彌d源有限公司、林少偉前經營旺業貨運公司、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寰宇投資企業有限公司經營蘋果桌球會、雷霆影音發展有限公司、蕭偉德及黃智�瓻e經營永隆佳小菜茶餐廳、車主聯合中心尊貴會有限公司、Stephen Finley trading as Finley & Co.、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黃潤良前經營華苑粉麵、匯智投資有限公司經營鮮怡康麵包餅店、Binger Marketing Work Company Limited、彩星超級漁港有限公司及洲際企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6,180.5元、20,498.52元、19,435.56元、12,994.82元、8,400元、5,591.09元、5,546.12元、5,522.33元、4,557.75元、2,297.04元、1,443.75元、1199.93元、850.54元及624.8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65元、159元、120元、200元、96元、149元、135元、100元、80元、119元、70元、96元、115元及76元。

  較早前,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20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32,500元。

完

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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