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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會社經營者及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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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及一名男子在未持有合格證明書的情況下分別經營及管理會社,今日(六月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3,000元及2,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一間位於中環士丹利街的懷疑無牌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進入,在職員要求下登記成為會員後,惠顧食物及飲品。

  負責該處所日常運作之男子其後承認,該處在無牌情況下以會所方式經營,只要客人在會員冊填上姓名及電話號碼,即可成為會員及惠顧飲食服務。而根據商業登記紀錄,該處所由一公司經營。該間公司及該名男子因在未持有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的情況下管理及經營會社,被控告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無牌經營的會社。



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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