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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與牌照不符之名稱經營旅館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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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今日(六月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於深水�鼰g營一所持牌旅館時,使用有別於賓館牌照上所顯示的名稱,被判罰款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巡查深水�鶪E江街一所持牌旅館,並喬裝客人成功租住該旅館一備有住宿設備的房間。牌照處人員發現,在訂金收據及房間內用品上顯示的賓館名稱,與牌照上的名稱不符。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持有一有效的賓館牌照,但卻以位於大廈內另一樓層賓館的名稱經營,違反了《旅館業條例》第21(3)(c)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旅館以違反《旅館業條例》方式經營屬刑事罪行,該署會予以打擊。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違例事宜,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9年6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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