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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修訂《法律援助條例》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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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就議案提出的意見。

  正如我在首次發言中提到,今天我所提的議案,目的是提高財務資源上限,以計及消費物價的變動,從而維持有關限額的實際價值。我希望議員支持我提出的議案。

  我們的法律援助政策旨在確保具備充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的人士,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行事。

  在計算申請人財務資源的時候,法援署會扣除一系列豁免項目,扣除標準個人開支額、租金或按揭付款、薪俸稅付款、退休金或退休計劃的供款、贍養費及照顧受養人的開支,之後的餘款來計算他的財務資源。申請人就其唯一或主要住宅的任何權益的總價值都不會被計入可動用資產的金額之內。現在的豁免項目已經考慮到申請人維持基本生活的需要。

  我理解有議員認為政府對財務資源上限建議的增加幅度並不足夠。但是與其他公共服務一樣,我們在擴大法律援助受助人的範圍,以及有效運用公帑的原則之間,需要取得適當平衡。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表示會藉著法律援助五年期檢討的機會,跟進這個問題,我們會繼續聽取議員的意見,並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政府考慮有關問題的結果。

  至於剛才有議員提到在刑事法律上所遇到的問題,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其實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165,700元,在涉及到刑事訴訟的時候,法律援助署署長仍然可以批准給申請人法律援助。

  關於嘗試確定檢討期間的訟費變化的問題,法律援助署及司法機構是有它本身獲得的確切數字,但這些數字只能夠反映市場上大概三分之一民事案件的訟費,而這些數字顯示出訟費的增減幅度不大,所以我們認為未必一定能反映私人執業者收取的真正費用。

  剛才議員的發言認為雖然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未能向政府提供訟費的數字,作為建議調整限額的基礎,政府也應該研究有沒有其他方法取得有關資料。我們會藉法律援助五年期檢討的機會,認真考慮是否有空間改善現有的檢討機制。
 
  有議員提到希望政府可為涉及僱主破產訴訟案件的僱員提供更多法律援助。目前,僱員向無力償債的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訴訟的法援申請時,通常會推選一名他們認為在財務資源方面符合申請法援資格的僱員作為代表。

  事實上在二○○八年,就有關提出清盤或破產訴訟,以追討因僱主無力償債而拖欠的薪金及相關的僱傭福利的法援申請有327宗,當中只有7名申請人因未能通過經濟能力審查而遭拒絕。

  亦有議員提出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問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負盈虧,經費來自法援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及向獲得賠償或補償的受助人扣取的費用。為了保持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的可行性,我們必須集中資源處理那些涉及合理金額、成功率高,以及甚有機會成功追討賠償的申索。

  我們亦會藉著法律援助五年期檢討的機會,研究在不削弱或損害輔助計劃的財政穩定性的前提下,是否仍有空間擴大輔助計劃。

  主席,我謹此陳辭,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



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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