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支付工資法例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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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予其外籍家庭傭工,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短付工資即違反《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涉案的僱主在外籍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二○○六年簽署的僱傭合約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3,400元支付薪酬,先後短付16,731.03元,因而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發言人說:「僱員包括外僱,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9年5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