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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運燃油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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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今日(五月二十二日)批准五間航空公司維持現時的航空客運燃油附加費,即短途航班最高為52元,長途航班最高為239元。有關收費有效期由六月一日到七月三十一日,會以發出機票日期為準。(獲民航處批准徵收的客運燃油附加費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費水平詳見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國際做法。民航處發言人說:「相比國際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線所收取的附加費維持較低水平。」

  「燃油附加費是航空運價的一種,航空公司必須得到有關民航當局的批准才能徵收。」民航處發言人補充說。

  於審批是次申請時,民航處按照一貫做法,在考慮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水平後,對申請作出審批。不論油價上升或下調,民航處均按既有的機制,定期(每兩月一次)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民航處定期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上一輪的附加費申請是在三月底審理。當時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52元,長途航班最高為239元。



2009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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