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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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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航船務有限公司的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個月,緩刑一年執行,法庭同時命令他清付欠薪。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員工,涉及款額約220,000元。勞工處調查後,所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他們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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