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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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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二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78,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二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八名僱主追討約17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因拖欠其7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78,759.4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行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及Chan Yim Ching, Irene 及Fong Chi Keung經營東西印刷實業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2,452.43元及9,54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六名與訟人,包括黃日東經營東昇玻璃鋁實工程、鄭國祥經營匯寶工程公司、萬士達投資有限公司經營萬匯停車場設備及顧問公司、蔡茂雄、江國安及方振興經營永綸建築工程公司、計展投資有限公司經營香港仔金滿樓海鮮酒家及吉斯電子(香港)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43,318.8元、42,785.15元、42,000元、19,690.64元、3,899.17元及37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186元、180元、209元、194元、200元、199元、119元及125元。



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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