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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教育局局長就《教育條例》動議的決議案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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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教育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教育條例》動議的決議案致辭:

主席:

  我請議員支持決議,修訂《教育條例》第40BK(3)(a)條,廢除「2009年7月1日」的字眼而代以「2011年7月1日」的字眼。

  《教育條例》規定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須於二○○九年七月一日或之前,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呈遞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草稿。本決議將該期限押後兩年至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有關法團校董會的條文生效至今,快將四年半。現時,已經成立法團校董會、提交或承諾提交章程草稿的資助學校,約佔整體的53%。雖然根據較早前的調查,大多數辦學團體表示會按照法例規定,在限期之前提交章程草稿,但現時距離限期不足一個半月,尚有四成多學校仍未提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

  此外,根據顧問公司就學校推行法團校董會的檢討研究顯示,規模較大的辦學團體籌備成立法團校董會,需要較多的時間,建議我們考慮推遲呈遞章程草稿的限期,好讓這些辦學團體有較為充足的時間作準備。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決定根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以立法會決議方式,把提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限期押後兩年。今年三月三十日,我們就此建議諮詢教育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對押後限期建議並無異議。我們亦曾諮詢辦學團體、學校議會、香港法團校董會聯會及各區家長教師會聯會,他們對押後限期兩年表示理解及支持。
 
  我們理解,個別辦學團體為其轄下的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時所遇到的困難。在校本管理的框架及不抵觸現有法例的大前提下,我們願意持開放的態度,以寬鬆彈性的方式審慎處理;釋出善意,繼續與辦學團體協商,尋求共識。我們會視乎情況,在可行的範圍下給予彈性,以便落實校本管理。但無論如何,條例不容許我們無限期推遲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時間表,我們必須執行法例的要求。

  若決議獲得立法會通過,教育局會繼續發放有關津貼及提供各項支援措施,協助學校在限期內呈遞章程草稿及成立法團校董會。

  主席,我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把提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限期押後兩年的決議。多謝。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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