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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協助精神病康復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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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由於政府沒有專門協助精神病康復者就業的政策,不少精神病康復者在尋求工作時遇到困難,而他們的薪酬待遇普遍偏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政府部門、社會福利署轄下非政府機構及社會企業分別聘用了多少名精神病康復者;

(二)政府有否在向非政府機構及社會企業批出的清潔外判服務合約中訂明員工的薪酬、所需人手,以及精神病康復者佔人手的比例;及

(三)鑑於可豁免計算的入息上限適用於所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受助人,政府會不會考慮調高屬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的綜援受助人的有關上限,以鼓勵他們外出工作,更積極地融入社會;如果會,何時實施;如果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致力協助和促進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的就業。我們的政策目標,是強化殘疾人士的能力,發展他們的才幹和潛能,並確保他們擁有平等的機會,在公開就業市場中覓得具生產力和有酬勞的工作。為此,政府為殘疾人士提供一系列的職業康復服務和就業服務,並推展多項措施,以促進他們的就業機會。政府當局已制定並推行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我們亦致力推動資助機構,根據他們的工作性質和規模,制定合適的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和措施,並且促進商界、地區、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的多方協作伙伴關係,攜手推動僱用殘疾人士,支持他們自力更生,全面融入社區。這些政策、措施和服務均適用於精神病康復者。

  現回答潘議員的分項提問如下:

(一)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二○○八年三月,政府共聘用了3 225位殘疾人士為公務員,佔整體政府公務員人數的2.1%,其中284位為精神病康復者,約佔殘疾公務員總人數8.8%。

  此外,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行的「創業展才能」計劃,透過向非政府機構提供資金以成立小型企業,並規定獲資助的企業殘疾僱員所佔的比例不可少於受薪僱員總數的50%,藉以促進殘疾人士和精神病康復者的就業機會。截至二○○九年四月,計劃已批出3,000萬元的撥款供非政府機構開辦51個小型企業,而獲資助的44個營辦單位,共聘用了347名殘疾人士,其中152名為精神病康復者,即將近四成四為精神病康復者。

  政府資助的社會福利機構方面,勞工及福利局曾在二○○七年年底進行一項「就政府資助機構與法定團體採取措施促進殘疾人士就業的跟進調查」。受訪的172間社會福利機構中,有138間作出回應,當中共89間有記錄僱用殘疾人士的數字,但沒有分項記錄精神病康復者的人數。根據有關記錄,這89間機構合共聘用了565位殘疾僱員,平均佔其總僱員人數約2%。

(二)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資料,為增加殘疾人士的就業機會,政府現行的採購制度容許部門就一些適合殘疾人士擔任的工種,只向非政府康復機構和康復機構旗下的社會企業(社企)採購服務。這些獲邀參與競投的康復機構和康復機構旗下的社企,均會聘用殘疾人士,或透過在職培訓為殘疾人士提供職業康復服務。為了讓這些機構可因其經營情況靈活安排人手,政府部門一般無須訂明其所需人手和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所佔的比例,而一些較大型的服務合約則會定下最低人手要求。

  至於員工薪酬方面,政府自二○○四年五月已規定政府服務合約的承辦商必須給予其非技術工人的每月工資或相等的工資率,不低於在招標或報價時政府統計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內相關行業的平均每月工資,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承辦政府清潔合約的非政府康復機構和社企的僱員。這些機構同時會安排接受其職業康復服務的學員參與工作,以為他們提供在職培訓機會,並向他們發放培訓津貼。因學員與機構之間並非僱員和僱主的關係,工資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這些學員。

(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的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在計劃下的豁免計算入息安排(安排),目的在鼓勵有工作能力的受助人,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求職和持續就業。在安排下,受助人每月從工作賺取的部分入息無須在援助金額中扣除。

  雖然安排提供了經濟誘因,鼓勵綜援受助人就業,但如果安排太寬鬆,可能會令至更多人士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及延遲綜援受助人脫離綜援網,我們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事實上,自二○○三年六月起,在安排下的每月最高豁免計算金額,已由1,805元增加至現時的2,500元。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領取綜援不少於三個月才可獲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亦已放寬至兩個月;每月可獲全數豁免計算的金額,亦已由入息的首600元上調至首800元。政府當局仍需一段時間觀察上述措施的成效,目前並無計劃再進一步放寬有關安排。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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