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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打擊內地漁船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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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曾在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就遏止內地漁民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的問題提出質詢。政府當局在答覆時表示,有關政府部門會進一步加強執行有關法例以防止境外漁船非法入境捕魚,並會繼續打擊該等非法活動。然而,近日本人仍接獲不少市民求助,指內地漁船非法進入大小鴉洲水域捕魚的情況仍然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在大嶼山以南海面(包括大小鴉洲、坪洲及長洲一帶海域)巡邏的水警人手編制;

(二) 去年內地漁船涉嫌非法入境捕魚的個案數目,當中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字各有多少;及

(三) 除了在答覆上述質詢時所提及的執法行動外,政府會否考慮透過增加執法資源、改善檢控機制及提高罰則,以遏止內地漁民非法入境捕魚的活動,從而保障本地漁民權益及保護本港海域的生態環境;若會,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自二○○八年年初,在大嶼山以南海面(包括大小鴉洲、坪洲及長洲一帶水域),每天有兩至三艘水警輪作二十四小時巡邏。每艘水警輪的值勤人員數目由五至十一名不等。警方會視乎情況及行動需要,調動額外水警輪在該區巡邏。

(二) 二○○八年,就內地漁船涉嫌非法入境及根據相關法例所作出的有關檢控及定罪個案數字如下:

* 水警依據《入境條例》(第115章),拒絕274艘內地漁船及船上761名內地漁民入境;另截獲180艘非法進入香港水域的內地漁船,拘捕船上282名內地漁民。這些人士均屬非法入境者,並已遣返內地。

* 漁農自然護理署根據《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A章),就五宗涉及內地漁民在香港海岸公園內非法作業的個案成功作出檢控。其中五名內地漁民被定罪,被判罰款3,000元。

* 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紀錄,並無內地漁民因在香港進行《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下所禁止的破壞性捕魚活動而被檢控。

* 根據海事處的紀錄,年內並無內地漁船因違反《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或《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在未經准許下進入本港水域而被檢控。

(三) 當局認為現有法例已能有效打擊內地漁船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的活動。政府各有關部門會繼續嚴格執法,並因應情況,靈活調派資源,以加強在海面巡邏,及按需要進行聯合執法行動。相關部門亦會加強與內地執法單位的溝通和合作,遏止非法入境的內地漁民在本港水域捕魚的情況,從而保障香港漁民的權益及保護香港水域的海洋生態。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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