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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規管不良營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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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華明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最近發表的調查結果顯示,兩個大型連鎖超級市場(超市)集團往往先把部分貨品的價格大幅提高才大事宣傳該等貨品減價出售,以營造貨品價格十分優惠的錯覺,但當中某些貨品的優惠價格其實比提高價格前還要高,這種先加後減的手法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否措施和政策對付零售商以上述不誠實的手法經營;香港海關是否有權對有關零售商採取跟進行動;以及政府會否向消委會增撥資源,以加強監察超市貨品的價格;

(二) 會否透過提供租金優惠等政策,支援社會企業及非牟利機構營辦日用品合作社,以打破大型超市寡頭壟斷的局面;及

(三) 長遠而言,會否仿效英國和澳大利亞,立法禁止零售商以不誠實的宣傳手法誤導消費者?

答覆:

主席:

(一) 現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貨品的供應商在營商過程中提供虛假的商品說明,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以及作虛假標記或錯誤陳述,包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標價。至於定價策略,則屬供應商的商業決定。

  去年年中,政府已向消委會增撥資源,進行三項價格調查計劃,包括「每周精明格價」、「網上格價一覽通」及「每日街市行情」,旨在增加價格的透明度,促進市場資訊的流通,協助消費者作出更精明的選擇。

(二) 政府一直積極推動非牟利機構發展。在租用場地方面,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可供作社會福利用途的非住宅單位,一向以優惠租金租予合資格的非牟利機構,俾能為屋h居民提供直接的福利服務。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亦根據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在其轄下商場內以優惠租金將若干樓面面積租予合資格的非牟利機構營辦福利服務設施。此外,政府亦會考慮把空置的政府物業,以象徵式租金租予合資格的非牟利機構。這些機構有權自行決定所提供的服務的具體內容(包括是否營辦合作社),惟有關服務必須符合該機構的服務宗旨和方向,以及其享有租金優惠的條件,而附近居民亦不反對其服務。

  政府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目的是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以達致共融、自力更新及推廣關懷文化等社會政策目標。由於社會企業必須財政自給,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給予此等企業租金優惠。

(三) 消委會早前曾就規管不良營商手法提交報告,其中有就商業宣傳提出建議。我們原則上贊同應加強規管不良營商手法。不過,消委會的建議十分複雜,我們現正小心詳細研究。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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