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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基建項目產生的拆建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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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2007-2008年施政報告公布推展的十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將會於未來數年內相繼展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未來五年,該等工程項目產生的拆建廢料的估計數量,當中分別有多少數量的該等廢料會運往公眾填料庫供再用或循環再造、運往內地重用,以及丟棄於堆填區;

(二)會否在該等工程項目的建造合約中訂明有關的承建商須再用拆建廢料的數量;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以及將推出甚麼措施,鼓勵承建商在施工期間再用拆建廢料;及

(三)會否就該等工程項目進行全港性的大型綜合環境影響評估,探討各項目在施工期間產生的噪音、水及空氣污染對香港整體環境帶來的影響;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一)拆建物料是惰性物料和非惰性物料的混合物,從建築、挖掘、翻新、拆卸和道路工程產生。惰性拆建物料(亦稱公眾填料)大部分為惰性軟料如泥土,並只能作為填料,用於填海和填土工程。至於其餘的硬料例如石頭、碎混凝土和磚塊,部分可重用於建造填海工程中的海堤,其他則可以循環再造成碎石料,以用於製造混凝土或路底基層。非惰性物料則包括塑膠、木板及其他固體廢物等。
  
  惰性拆建物料會盡量被重用或循環再造,而非惰性物料則需運往堆填區棄置。根據相關政策局提供的數字,目前估計於未來五年(2009年至2013年),十項大型基建項目產生約4570萬公噸拆建物料,但由於部分工程項目仍處於較早期的規劃設計和技術研究階段,所以未有相關的拆建物料預測數字。我們預計4570萬公噸拆建物料當中約4290萬公噸(約94%)為惰性拆建物料,餘下280萬公噸(約6%)為非惰性拆建物料。惰性拆建物料會存放於公眾填料庫以供日後再用或運往內地重用於填海工程。

(二)現行的技術通告(工務)第33/2002號訂明,大型工務工程在設計階段須擬備拆建物料管理方案,其中包括採用措施盡量減少拆建物料的產生和盡量再用所產生拆建物料。如有剩餘物料,應盡量安排由其他工地或循環再造設施接收。採用措施包括再用拆建物料數量會在合約中訂明,以便承建商執行。各工務部門都已設立審閱委員會,審批拆建物料管理方案,和在施工階段監察它們的實施。有關處理拆建物料的資料亦會在政府提交給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考慮撥款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文件中交代。

  為鼓勵承建商再用拆建物料,大型工務工程會盡量尋找工地,以便承建商將拆建物料分類,和暫時存放拆建物料以作日後再用。例如,啟德發展計劃的基建工程施工期間,可再用的拆建物料將暫時存放於啟德區內,以備於發展區內作填料使用。

(三)十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均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的「指定工程項目」,必須根據條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研究,以及在獲發環境許可證後,才可進行。除項目本身在施工和運作期間對環境的影響外,環評研究會一併綜合考慮其他現有或規劃中的有關項目對整體環境所造成的累積影響,並制定適當的緩減措施。

  環評研究的範圍,包括各項目在施工和運作期間產生的噪音、廢水、廢物及空氣污染物對環境和生態的綜合影響。按個別項目需要,研究可包括對景觀和古物古蹟的影響以及危險品的風險評估。

  各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完成後,有關的工程部門或機構須把報告按法例作出公開展示和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審議。環境保護署署長會考慮公眾和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並在確定有關環評報告完全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所有法定標準和要求後,才會批准報告和發出環境許可證。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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