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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簽訂互相認可適航證和零部件製造商批准書的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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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民航處、中國民用航空局和澳門民航局今日(五月十三日)在澳門簽訂了互相認可適航證合作安排。

  根據現行的民航規定,在香港、內地和澳門註冊的飛機的適航證是由各註冊所屬地的民航管理當局所簽發。

  在適航證簽發前,飛機必需經過深入的技術審查。當飛機由一地轉往另一地註冊時,原註冊所屬地的民航當局需要簽發一份文件,而接收當局亦必須自行簽發新的適航證。

  新的合作安排生效後,三地的民航當局於簽發適航證時所涉及的行政工作將會減少,審查工作和程序亦可簡化。合作安排大大地縮短了香港、內地和澳門三地轉換飛機註冊所需的時間。

  民航處和中國民用航空局今日亦同時簽訂另一份互相認可零部件製造商批准書的合作安排。

  零部件製造商批准書准許製造商生產和售賣可以替換原廠的飛機零部件並安裝於飛機上。根據現行民航規定,在香港註冊飛機上安裝的零部件須獲得民航處批准,而在內地註冊飛機上安裝的零部件亦須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新的合作安排容許在香港註冊飛機上採用獲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非關鍵零部件,而不需另外取得民航處的批准。同樣地,在內地註冊飛機上安裝民航處批准的非關鍵零部件,亦不需另外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民航處處長羅崇文表示:「有關的合作安排促進了航空安全、深化民航當局的合作和建立一套共通的航空器零部件適航標準和審定系統。」

  他說:「合作安排亦可減輕航空服務提供者在使用飛機零部件時所涉及的重複技術評估、試驗和檢查而引致的經濟負擔。」

  羅崇文表示:「飛機零部件製造業在香港並不普及。但在有關合作安排下,香港將有機會發展飛機零部件製造業,為香港的航空界揭開新的一頁。此項合作安排亦能為香港企業提供機會,發展並應用其創新科技,參與飛機零部件的設計和生產。」

  民航處將繼續研究擴大合作安排,以函蓋適航審定的其他範疇,並會研究與其他國家的民航當局簽訂同類的合作安排。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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