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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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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五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1,000元。

  啟銘有限公司經營創設計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2,000元。

  美浚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一月至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21,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保健堂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398.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與訟人誠德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57.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36元及122元。



2009年5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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