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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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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七日)在出席「調解為先」承諾書簡介招待會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律政司司長:首先多謝各位傳媒朋友出席「調解為先」承諾書的簡介會,剛才我發言時已提及,今次是一個很重要的開步,就是邀請商業機構和團體簽署「調解為先」承諾書,最重要就是告訴大家,他們願意先進行調解,在問題不能解決時,才訴諸法庭,希望今天這麼多人的參與,能促使更多其他機構參與,以至市民社會對調解更有信心。剛才大家看到,我們已有很多的介紹。讓我再重覆指出,除了其他司法機構和各專業本身,包括律師業、調解工作者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現在在律政司轄下有專責小組全面推廣調解,我們有三個專責小組,其一負責公眾教育和宣傳,特別是如何令市民大眾更認識調解,這需要很多功夫,今日的活動亦是這個專責小組的其中一項工作。第二個(工作小組)是(負責)評審資格和培訓。調解在香港尚比較新,在提供服務的時候,有很多不同的層次和範疇,如何保證調解服務提供者的水平,也需我們下功夫,所以我們有一個負責資格評審和培訓的專責小組。最後,第三個專責小組負責規管架構,考慮在長遠發展調解時,是否需要在法例上訂下框架,這涉及很多問題,包括調解工作的保密、程序、協議上一定的保障等,是否需要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這都是我們要研究的。

  剛才我也說過,現在我們工作涵蓋的具體事項有社區調解,不是指商業方面,而是涉及市民大眾較多面對的問題,如多層樓宇在管理上出現的問題,或婚姻方面需調解的問題,這便是所謂社區性調解。在推廣方面,我們正在地區上物色一些適當的調解場地,為願意幫忙的調解服務提供者提供場地,另外在法律學院會研究加強大學�埵傢鶵楖悛滷郋肊M訓練,雖然不能訓練調解員,但我們認為需要加強在這方面的認識。除此之外,亦有學本朋輩訓練、調解員行為守則和機制。我們正在制定守則,涵蓋性的,希望凡是從事調解的人都能接納這個基本原則和要求,我們正進行最後敲定,希望很快便能諮詢大家及落實。除此之外,持續的訓練和評審等亦是我們正考慮的事項。

  調解工作小組,包括其轄下的三個專責小組,會在今年年底完成工作報告,並希望在明年初向公眾諮詢,以確立一個作為全港發展調解的重要基礎。我亦希望傳媒朋友可把發展調解的信息推廣出去,令市民大眾對這方面更了解。

記者:司長,會否一下子需要更多調解員?是否有足夠調解員?你估計需要多少調解員?可否具體講講在地區上物色地方...是否指社區中心或是什麼地方?

律政司司長:調解員並非限於律師,在律師方面已加緊訓練。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加強調解的成份,調解服務實務指示會在明年一月一日實行,律師一定要對調解熟悉才可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所以兩個律師會和律政司的律師已積極接受培訓,爭取在這方面的資格承認,希望在全面推廣時會有足夠的調解員,所以我們現正積極推動。剛才第二個問題關於社區調解的場地,你們說得對,我們正在物色社區中心,已與兩個區議會──灣仔區議會和油尖旺區議會──進行先導計劃,用兩個社區中心,一個是梁顯利社區中心,另一個是禮頓山(社區會堂),讓我們定期租借一些時段,利用社區中心提供調解服務。為配合先導計劃,香港兩個主要調解服務提供者──香港調解會和香港和解中心──均有會員願意提供免費服務。當然,調解不是免費,但在推動和先導計劃下他們願意提供免費服務,讓市民大眾認識,而兩個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當中有願意提供免費服務的律師亦會考慮,一致推動調解,讓市民多認識。

記者:這兩個中心什麼時候才開始?為什麼選擇這兩個中心?

律政司司長:我們跟很多地區聯絡,由於區議會認同這方面的需要,所以落實「先導計劃」。公眾教育及宣傳小組會公布有關細節。如我今日所說,我們還有一個網站和其他資訊渠道,細節落實後很快便會向大家公布。

記者:...培訓的調解員的大概人數多少?

律政司司長:我沒有具體的人數,但這工作一直在進行。英國和澳洲有一些很著名、專門、取得國際認可的調解員資格的機構,我知道香港有很多人到英國和澳洲受訓,但這畢竟都較遠和昂貴。我知道有關機構已與這些培訓機構在港舉辦訓練課程,兩個律師會亦已開辦多過一次的培訓課程。我相信很多律師、大律師及其他人士已在接受訓練,成為調解員。

記者:你說需要諮詢,還有什麼問題需要諮詢公眾?可否解釋一下?

律政司司長:首先,在第一個層次,公眾教育及宣傳,當然這不怎麼需要諮詢,主要是令市民明白調解是什麼,在法律教育的層次上,是否需要多做什麼?這不是我們單一可以決定。在商業方面,如何更加有效在全社會和商界推廣調解,需要市民大眾多提供意見。另外是評審資格及培訓,可能有較多事項需要諮詢,如行為守則,應有那些基本要求、水平、訓練、與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內容、需否有保險、保密情況如何?這些較細節的問題,無論是服務提供者和公眾都可能有不同意見。再進一步,將來審核和管理應如何?現在的律師,有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對律師的行為有很具體的規管、要求,如在執行上有什麼出錯,他們可以跟進。長遠來說,應如何規管調解員?要諮詢的是需不需要立法?規管架構如何?我們會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不是全部國家有立法,例如美國沒有立法,有些的地方則有,這需要大量的研究工作,我們完成後,便會提出建議向大家諮詢。現在很多人已開始對調解有認識和經驗,可以在諮詢過程中提出更踏實的建議。

記者:調解員的數目是否最少要數千才足夠?

律政司司長:我們難以確定要多少人才算足夠,這要視乎調解工作的需求而定,假若我們的推動是成功的話,加上司法改革所引致的服務需求對調解的工作量有所提高時,業界會迅速作出回應。現時已有很多人士可提供專業的調解服務,有關訓練可能並非要讀一年書那麼久,就一般訓練課程而言,只需一兩個星期的密集式培訓,是很濃縮的訓練課程,如有需要的話,相信服務的提供不會是一個困難。

記者:在簽署承諾的機構方面,你們有否一個目標數目?

律政司司長:我們並沒有一個最高限額,只希望越來越多,我們希望互相促成,像滾雪球一樣,在你們手上的名單可顯示,我們在短短一個月內,便找到很多大公司、大機構認同「調解為先」,當中實在不少大機構,希望他們的認同能互相影嚮和推介,希望大家將這個文化推廣,並在思維上有改變。

  大家不會再對它有保留,懷疑自己是否示弱,是否馬馬虎虎以求和解?完全不是這回事,這其實是一個很專業和在國際上受認可的一個發展和趨勢。怎樣加深各階層對此加深認識,使他們有信心使用調解,我們的互相推介是很重要的。

  剛才保險業的代表已講述一些具體的例子,讓大家認識到這是可行的,能達致心中所想的,大家便會有信心推介。

記者:假若有機構簽署了承諾書,但又不先採用調解處理某些糾紛,而是先進行法庭程序,你們是否有規限呢?

律政司司長:這不是一份法律文件,若說有公司不調解而去打官司,我們便要追究,我們相信事情不是這樣的。大家都是本著對調解的信心和推介而作出的承諾,希望互為影嚮,這是自願性質的承諾,並非看作一份法律文件來簽署。

完

2009年5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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